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9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
2017年5月24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29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
2017年5月24日